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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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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金融专业服务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符合下述条件并经认定的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以及达到一定规模 和能级的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金融法律服务、财富管理、金融培训与认证机构中经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享受本《办法》扶持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不再享受新区 的其它财政扶持。

资产评估机构须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资质。信用评级机构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授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信贷市场评级资格;(2)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公司债发行评级资格;(3)取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企业债发行评级资格。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第1点所称租房补贴,是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内,三年内给予5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按购房房价给予1.5%补贴。

第四条 人才补贴,按《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落实,具体是指:

(一) 对新引进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

(二) 对金融专业服务机构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第五条 所称高管人员,指担任机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不超过2名。享受人才补贴的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总数不超过10名。

第六条 本细则由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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