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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 上海深水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的规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的财政户管在临港地区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海洋资源开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二条  扶持标准

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对其中的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支持比例不高于新增投资的30%,且支持金额不高于1亿元。对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支持金额上限的项目,另行上报管委会同意后确定。

对符合国家、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的项目,除获得上述扶持外,管委会另外给予项目设备投资最高10%的奖励。

第三条  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各专项工程要求提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

第四条  责任分工

(一)综合计划办公室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牵头部门,并负责推进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等项目。

(二)经济贸易办公室负责推进大规模集成电路、民用航空、云计算、物联网、下一代网络(互联网、电信网、广电网)、新型显示、智能电网、新能源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及汽车电子、卫星导航专项工程、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专项工程等项目。

(三)企业服务办公室负责推进电子商务与新型贸易现代化专项工程等项目。

(四)财政办公室负责资金财务管理,牵头组织对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审计。

(五)综合计划办公室每年9月底前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送财政办公室汇总,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纳入管委会下一年度产业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条   审核算流程

(一)临港地区的开发主体依据管委会发布的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分批组织项目申报,每年组织申报不少于2批次,并按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划分标准进行分类管理和初审。

(二)重点项目有项目推进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资金申报进行评估,重大项目由综合计划办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

(三)综合计划办公室会同项目推进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支持建议方案上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四)管委会同意后,由综合计划办公室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以管委会名义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

第六条   资金拨付

(一)已按程序批复的项目,由财政办公室根据综合计划办公室提交的请款报告,按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二)项目按程序批复后,先行拨付核定金额的4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不超过核定金额的20%。原则上,项目法人的自筹资金应同步到位。

(三)综合计划办公室、财政办公室根据需要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专项审计。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规定的评估、项目管理、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等需经费,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参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进行管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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