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深水港经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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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地区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 上海深水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的规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及条件

(一)适用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经营地及企业的财政户管均在临港区域,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有利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提高工艺装备水平。为尽快取得成效,应当选择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的在建项目和具备开工条件的拟建项目。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1、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获取中央财政支持并列入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按不高于1:1的比例给予地主配套。

2、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经认定并列入年度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

(二)申报条件

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

1、符合《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以及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完成工作量不大于50%;

3、基本具备项目建设条件,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基本落实,并于当年内开工建设;

4、其它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二条   扶持方式及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一)贷款贴息。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贴息率一般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一般按二年计)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10%。

(三)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或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个别超出上述资助标准的重大项目,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确定贴息额度或资助额度。

(四)对符合条件且企业户管属管委会的项目,管委会另外给予项目所获得产业专项发展资金10%的奖励,最高50万元。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国家项目的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3、其它需要的文件。

(二)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情况表;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5、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许可文件和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7、银行息单或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承诺函);

8、企业自有资金证明文件;

9、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或信用评估证明;

10、其它需要的文件。

不涉及规划和土地内容的单纯购置设备项目,无须提供上述第5项所需材料;资金全部自筹的项目,无须提供上述第7项所列材料,但需提供银行存款证明。

第四条   责任分工

经济贸易办公室是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牵头部门,财政办公室负责资金的财务管理及牵头组织对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审计。

经济贸易办公室每年9月底前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送财政办公室汇总,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纳入管委会下一年度产业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条   审核流程

(一)经济贸易办公室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每年4月、9月分两批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相关企业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指南。

(三)经济贸易办公室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对材料要件和法定形式进行初审;牵头对项目进行会审,提出资金平衡方案。如有需要,可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和专家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四)对会审通过的项目,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

(五)根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结果,经济贸易办公室正式批复项目资金申请,并进行项目管理。

第六条   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采取一次核定资助金额、分次拨付的办法。项目审核通过后,根据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助金额的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30%余款。

根据项目完成及验收情况,管委会另行拨付项目所获得的额外奖励。

对经批准的贷款贴息、无偿资助项目,由经济贸易办公室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在批准的资助额度内向财政办公室申请拨款。财政办公室按照规定审核后将资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除不可抗力外,专项资金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已拨付的资金原渠道上交财政办公室。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规定的评估、项目管理、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等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参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进行管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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