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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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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市办法”)、《临港澳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的规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及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上海市服务业定位的项目,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申请资金的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符合“市办法”中明确规定的条件;在临港地区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法人资格的服务企业,2013年1月1日(含)以后经营地、工商注册且企业的财政户管均在临港地区,经订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引用资金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安排工作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专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建设期利息等。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15%,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采用贷款方式贴息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单个重点重点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贴切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此外,对符合条件企业户管属管委会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管委会另外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认证书、税务登记证;

(三)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

(四)规划类项目还需提供的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五)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条   责任分工

企业服务办公室是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牵头部门,财政办公室负责资金的财务管理,牵头组织对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审计。

企业服务办公室每年9月底前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送财政办公室汇总,报管委会主任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后,纳入管委会下一年度产业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条   审核流程

(一)企业服务办公室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每年4月、9月分两批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相关开发公司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向企业服务办公室汇总转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企业服务办公室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对材料要件和法定形式进行初审。企业服务办公室负责牵头对项目进行会审,并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或专家组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四)对会审通过的项目,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

(五)根据管委会主会办公室会议计论结果,企业服务办公室正式批复项目资金申请。

第六条   资金拨付

对已按程序批复的项目,财政办公室根据企业服务办公室提交的请款报告,按照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除撤销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外,情节严重和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企业的扶持资金申报资格。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评估、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等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参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进行管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期为2013年1月1日至15年12月31日,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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