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地区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的规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使用对象及条件
(一)适用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经营地及企业的财政户管均在临港地区,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 企业研发投入占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具有承担相关项目的基础条件和能力;
2、 企业的经济效益良好;
3、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二条 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 对于纳入年度引进技术的吸收和创新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二) 对于纳入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 对于纳入年度产学研合作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一般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其中,产业政策研究项目可由专项资金全额资助。
(四) 对于纳入年度引进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所购仪器设备价格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五) 对于纳入年度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 对于纳入年度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风险补贴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该首台(套)装备的本市使用单位给予风险补贴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所购设备价格的10%或者保险额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在上述支持范围中选择一种申请,但不得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范围内容申请支持。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对符合条件其企业户管属管委会的项目,管委会另外给予项目所获得产业专项资金10%的奖励,最高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