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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地区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 上海深水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的规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使用对象及条件

(一)适用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经营地及企业的财政户管均在临港地区,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          企业研发投入占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具有承担相关项目的基础条件和能力;

2、          企业的经济效益良好;

3、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二条         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         对于纳入年度引进技术的吸收和创新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二)         对于纳入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         对于纳入年度产学研合作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一般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其中,产业政策研究项目可由专项资金全额资助。

(四)         对于纳入年度引进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所购仪器设备价格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五)         对于纳入年度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         对于纳入年度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风险补贴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该首台(套)装备的本市使用单位给予风险补贴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所购设备价格的10%或者保险额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在上述支持范围中选择一种申请,但不得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范围内容申请支持。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对符合条件其企业户管属管委会的项目,管委会另外给予项目所获得产业专项资金10%的奖励,最高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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