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深水港经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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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地区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 上海深水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港澳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的规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的对象及条件

2013年1月1日(含)以后在临港地区范围内实施项目,且工商注册和企业的财政户管在临港区域内的现代化服务业企业,经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一)总部经济

1、对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区域内新引进的企业总部,按照《浦东新区促进总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1]151号、《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浦商委字[2011]4号)的文件精神,予以区级政策扶持。管委会企业服务办公室协助项目单位做好申报工作。

2、对新引进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区域内办公的企业总部,其物业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经认定,物业管理费用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定的补贴。

3、对新引进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区域内办公的企业总部,经认定,根据其实现的新增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贡献值,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定的补贴。

4、对新引进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区域内办公的企业总部,若对临港有特殊贡献的项目(企业),临港管委会将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另予以支持。

(二)金融服务

1、对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区域内新引进的金融业各类机构(企业),按照《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公写法 的通知》(浦府[2012]202号)、沪浦金融管理[2012]93号)的文件精神,予以区级政策扶持。管委会企业服务办公室协助项目单位做好申报 工作。

2、对新引进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区域,内办公的金融业各类机构(企业),其物业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经认定,物业管理费用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定的补贴。

3、对新引进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区域内办公的金融业各类机构(企业),经认定,根据其对临港地区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贡献值,三年内每年给予量定的补贴。

4、对新引进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区域内办公的金融业各类机构(企业),若对临港有特殊贡献的项目(企业),临港管委会将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另予以支持。

(三)航运服务

1、对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区域内新引进的航运业各类机构(企业),按照《浦东新区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4号)、《浦东新区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浦经信委航字[2012]5号的文件精神,予以区级政策扶持。管委会企业服务办公室协助项目单位做好申报工作。

2、对新引进的航运服务企业和国内知名航运机构,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区域内购买并自用的办公用房,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房价补贴;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区域内租赁并自用的办公用房,经认定,三年内给予每年一定的租金补贴;其物业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经认定,物业管理费用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定补贴。

3、对新引进的重点航运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和其它航运服务企业,经认定,根据其对临港地区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贡献值,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定补贴。

4、对新引进在临港上午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的区域办公的航运企业和机构,若对临港有特殊贡献的项目(企业),管委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另予以支持。

(四)商贸服务

1、对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的区域内新引进的商贸服务企业,按照《浦东新区促进商贸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1]229号)、《浦东新区促进商贸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浦商委综字[2012]2号)文件精神,予以区级政策扶持。管委会企业服务办公室协助项目单位做好申报工作。

2、对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的区域内新引进具有一定规模的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零售企业,经认定,根据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分三年按40%、40%、20%的比例逐年支付。

3、对现有和新引进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商贸连锁企业及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零售企业,在临港主城区和管委会认定的区域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三年内给予落户企业每年一定租金补贴。

4、对新引进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零售企业,经认定,根据其对临港地区事业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贡献值,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定补贴。

5、在临港地区经营的旅游会展企业,对旅游会展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其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分三年按40%、40%、20%的比例逐年支付。

6、旅游会展企业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的区域租赁并作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企业实际租房价格,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定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补贴。

7、对新引进的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旅游会展服务机构,经认定,根据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贡献值,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定补贴。

8、对达到一定规模的贸易企业,经认定,根据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贡献值,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定补贴。

9、对新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等交易平台,经认定,根据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贡献值,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定补贴。

(五)新兴服务

1、对在临港上午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的区域内新引进服务企业,按照《浦东新区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浦府[2011]373号)、《浦东新区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浦商委服展字[2012]1号)文件精神,予以区级政策扶持。管委会企业服务办公室协助项目单位做好申报工作。

2、对新引进的“三新”(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根据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分三年按40%、40%、20%的比例逐年支付。

3、“三新”企业在临港地区租赁并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和物业管理费不忒;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4、对新引进的临港软件园企业和临港综合区研发企业,经认定,对由相关管理机构规定收取的行政审批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服务项目收费,给予全额补贴。

5、连续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临港管委会认定的区域内举办三次以上具有一定规模品牌文化会展项目的,经认定,给予项目实际总投入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分三年按40%、40%、20%的比例逐年支付。

6、对注册并在临港地区实际经营的文化创意类企业,经认定,根据其当年实现的营业 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临港地区财力达5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所形成的地方财力,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7、对原创影视作品在中央、市、区电视台首次播出的文化影视企业,经认定,给予2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对获得国际性、国家级、市级重大奖项的文化作品,给予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对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区域内新引进的商贸、旅游会展企业和“三新”产业项目,若对临港有特殊贡献的,管委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另予以支持。

10、对新引进的知名会计、审计、评估、律师事务所等行业组织机构,经认定,根据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1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对新引进知名行业组织机构和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民间组织,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临港管委会认定的区域租赁并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三年内给予每年一定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补贴;对购买并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给予购房价10‰~30‰的一次性房价奖励。

12、对新引进的知名行业组织机构,经认定,根据其对临港地区的经济贡献程度,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定补贴。

(六)其他

对区域内经认定符合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的项目,根据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3号),给予自高不超过600万元的资金补助。另外,对获得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提供1:1比例的配套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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