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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 上海深水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的规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一)适用对象

1、          注册地、经营地及企业的财政户管均在临港地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科技小巨人工程的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应为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市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应由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应的科研投入;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的成长性;良好的信用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其特点为创新型、规模型与示范型。

3、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围绕企业自主创新建设的多项内容,如产品研发、技术攻关、专利二次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的(中试)规模化、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建设、人才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企业创新活动的补贴。

(二)申报条件

1、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主要条件:

(1)企业研发人员不得低于职工总数的1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或品牌);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并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5)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目前三男产品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6)企业由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2、          科技小巨人企业的主要条件:

(1)企业研发人员:制造类企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2项以上、拥有1项以上的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一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

(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60%,有很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6)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1亿元~10亿元人民币,且前三年产品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60%以上;

(7)企业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扶持标准

市级科技小巨人专项资金和临港地区资金按1:1配套的方式进行扶持,且两者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投入的50%。

对符合条件且企业户管属管委员会的项目,管委会另外给予项目所获得产业专项发展资金10%的奖励,最高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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