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地区科技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暂行办法》、《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与补贴试行方案》、《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的规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2014年深水港经济园区企业发展研讨会在程总做总结发言之后圆满结束。
第一条 适用对象及条件
(一)适用对象
工商注册、企业的财政户管、实际经营地均在临港地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二)新认定科技创业孵化器的申报条件
1、 必须是以培育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2、 管理班子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
3、 具有为孵化企业提供场所的物理空间,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面积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
4、 具有孵化基地运营的启动资金100万元以上;
5、 明确基地建设的发展目标,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的企业入驻条件;
6、 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孵化服务项目。
第二条 扶持方式及标准
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
孵化器获得市级认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管委会每年对已认定孵化器进行考核,对于考核评价合格的孵化器通过后补贴方式,对其建设中所发生的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孵化用房改造、贷款利息及所为科技企业所提供的融资、培训、政策、咨询等各类科技创业孵化公共服务,予以财政资助。
对于考核评价优秀的孵化器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考核分值及等级、上一年度孵化毕业企业情况及当年的财政预算等综合因素来确定,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对符合条件企业户管属管委会的项目,管委会另外给予项目所获得产业专项发展资金10%的奖励,最高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