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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地区科技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 上海深水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暂行办法》、《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与补贴试行方案》、《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的规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2014年深水港经济园区企业发展研讨会在程总做总结发言之后圆满结束。

第一条         适用对象及条件

(一)适用对象

工商注册、企业的财政户管、实际经营地均在临港地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二)新认定科技创业孵化器的申报条件

1、          必须是以培育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2、          管理班子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

3、          具有为孵化企业提供场所的物理空间,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面积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

4、          具有孵化基地运营的启动资金100万元以上;

5、          明确基地建设的发展目标,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的企业入驻条件;

6、          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孵化服务项目。

第二条         扶持方式及标准

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

孵化器获得市级认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管委会每年对已认定孵化器进行考核,对于考核评价合格的孵化器通过后补贴方式,对其建设中所发生的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孵化用房改造、贷款利息及所为科技企业所提供的融资、培训、政策、咨询等各类科技创业孵化公共服务,予以财政资助。

对于考核评价优秀的孵化器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考核分值及等级、上一年度孵化毕业企业情况及当年的财政预算等综合因素来确定,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对符合条件企业户管属管委会的项目,管委会另外给予项目所获得产业专项发展资金10%的奖励,最高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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