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地区促进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的规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及条件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和企业财政户管均属管委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新认定企业”指2013年1月1日前在临港地区注册企业税收户管属管委会,2013年1月1日以后经认定、批准享受政策的企业。
“新引进企业”指2013年1月1日后在临港地区注册,且企业的财政户管属管委会的企业。
第二条 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发展。对于新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 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对于新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技术等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 对于新认定的市级、国家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酌情给予30~80万元的奖励;
4、 对新引进的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5、 对于新认定的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每件5万元的奖励;被升级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再给予每件5万元的奖励。
(二)提升产业能级
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对新认定的上海市重点新产品,给予每件5万元的奖励;被升级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再给予每件5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创新要素集聚
1、 对于经认定的市级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对于经认定的国家级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所获得国家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对于经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对于经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按照所获得国家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 对于经认定的市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 对于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检验认证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对于经有关国际机构认定的检验认证机构,给予最高60万元的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