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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地区促进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 上海深水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的规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及条件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和企业财政户管均属管委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新认定企业”指2013年1月1日前在临港地区注册企业税收户管属管委会,2013年1月1日以后经认定、批准享受政策的企业。

“新引进企业”指2013年1月1日后在临港地区注册,且企业的财政户管属管委会的企业。

第二条         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发展。对于新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          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对于新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技术等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          对于新认定的市级、国家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酌情给予30~80万元的奖励;

4、          对新引进的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5、          对于新认定的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每件5万元的奖励;被升级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再给予每件5万元的奖励。

(二)提升产业能级

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对新认定的上海市重点新产品,给予每件5万元的奖励;被升级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再给予每件5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创新要素集聚

1、          对于经认定的市级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对于经认定的国家级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所获得国家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对于经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对于经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按照所获得国家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          对于经认定的市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          对于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检验认证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对于经有关国际机构认定的检验认证机构,给予最高6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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