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地区人才奖励管理办法
根据《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临港地区的企业(工商注册和企业的财政户管均在临港地区)、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机构现有的和三年内(2013-2015年)引进的、在临港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才:
1、在临港地区工作的入选中央“千人计划”、上海“千人计划”或浦东“百人计划”的高端人才;
2、在临港地区的总部企业工作的总裁、副总裁和相当于副总裁以上层面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 高端人才奖励
对经认定在临港地区开展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的入选中央“千人计划”、上海“千人计划”或浦东“百人计划”的创新人才,在区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每位引进人才25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对应等额奖励。创新人才每年在临港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3二月。
对经认定在临港地区工作的入选中央“千人计划”、上海“千人计划”或浦东“百人计划”的创业人才,在区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每位引进人才50万元至150万元人民币的对应等额奖励。对于未享受区级奖励的入选中央、上海“千人计划”的创业人才,也按相应区级奖励标准给予对应等额奖励。
以上奖励将根据高端人才对临港地区实际贡献情况,从认定当年起,按奖励总额30%、30%和40%的比例,分三年逐年支付到位。该奖励主要用于高端人才在临港创新、创业成本支出。
(二) 个人直接新增贡献奖励
对经认定在临港地区工作的入选中央“千人计划”、上海“千人计划”或浦东“百人计划”的高端人才,以及在临港地区的总部企业工作的总裁、副总裁和相当于副总裁以上层面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将其个人3年内在临港地区对区级的直接新增贡献用于个人奖励。
奖励以企业扶持资金的形势统一发放给申报企业,由企业用于中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