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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地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 作者 上海深水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为了有效做好临港地区限价商品房供应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临港主城区开展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供应工作的通知》(沪房管保【2012】2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规定,现就浦东新区在临港主城区开展限价商品房(以下简称“限价房”)供应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第一条   供应对象

供应对象为在临港地区、中国(上海)自贸区洋山区域、中国商飞总装基地和张江高科技园区地区工作、与注册在上述区域的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金满1年以上、具有购买本市商品住房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以下简称“人才”):

1、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2、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或持有上海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

3、         符合产业发展需求,拥有一定技能的专业技术骨干(取得经认定的区级以上科研、竞赛成果表彰奖励的人才优先)。

第二条   供应标准

符合限价房供应对象要求的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限价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购买限价房的,其家庭成员应当同时具有购买本市商品住房资格。符合限价房供应对象要求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才,可以单独申请购买限价房。

申请购买限价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单身人才、三人一下家庭(含3人)限申请购买一套一居室或两居室住房;四人以上(含4人)家庭可以申请一套三居室住房。

申请人购买限价房,如符合本市房产税征收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应水费。

第三条   供应流程

(一) 房源分配

新区住房保障机构和上海市临港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开发区需求和限价房房源供应情况,按比例提出各开发区房源供应分配方案,经新区人才公寓联席会议审核后,报新区政府审定执行。

(二) 信息公布

各相关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商飞配套住房办公室应当按照区政府审定的房源分配方案,及时公布房源的供应信息。

(三) 申请

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2、         申请人同意本实施方案的书面承诺书;

3、         申请人签名的限价房申请表;

4、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人才居住证复印件或相关表彰奖励材料;

5、         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6、         申请人的工作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

7、         申请人签名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情况的书面文件;

8、         其他相关材料。

(四) 审核

限价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一次公示”。

1、初审

申请人所在单位、中国商飞经确认的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人才居住证、获奖材料、婚姻状况、工作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进行初审。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初审单位将名单汇总并出具同意购买意见书,并将申请人的所有申请资料一并报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商飞配套住房办公室复审。

2、复审

各相关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商飞配套住房办公室在收到初审单位上报的汇总名单、同意购买意见书以及其它申请资料后,即组织开展复审工作。其中,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由复审单位委托住房核查中心进行核查,人才引进类居住证明由新区人保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获奖情况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经开发区管委会或中国商飞配套住房办公室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统一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由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商飞配套住房办公室以人(户)为单位汇总名单,并报浦东新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商飞配套住房办公室根据复审汇总名单,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确认选房。

(五) 轮候选房

各相关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商飞配套住房办公室根据所分配房源,对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申请人通过公证部门认定的摇号软件进行摇号排序,建立轮候名册,根据轮候名册,组织选房。各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商飞配套住房办公室根据选房结果,出具选房确认单。

(六) 签约

各相关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商飞配套住房办公室根据选房确认单,分期分批组织申请人与限价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限价房预(销)售合同。

第四条   房地产登记

符合限价房供应对象条件的人才本人应当等级为房地产权利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登记为房地产权利人。

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限价房设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应当在相应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权证和预告登记证明的附记栏内,注记“限价商品住房”。

购买限价房仍需执行上海市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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