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地区鼓励社会资本开办优质教育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的规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符合国家和上海有关规定设立的,落户临港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国际课程学校、高端医疗机构、特色专科医疗机构、市区示范性中小学、高校附属中小学的投资运营主体。
第二条 扶持标准
(一) 对上述教育医疗机构提供投资总额1%的一次性开办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 对盈利性教育医疗机构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全额的扶持。
(三) 对上述非盈利性教育医疗机构的供地,按照国家和上海市规定采取划拨方式;对盈利性教育医疗机构的供地,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土地成本。
(四) 上述机构引进的人才,优先享受临港“双特”政策中关于高端人才引进奖励、落户与居住证积分加分制度与保障房等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