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地区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奖励管理办法
根据《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大型文化活动,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文体行政部门或者社会力量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冠以“临港”字样、规格和层次较高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文化、体育活动。
(一) 活动类别
1、 文化活动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等部门或者社会力量向市民提供的文化服务活动;
2、 体育活动是指国家体育总局、上海市体育局确定的体育运动项目,或国际通行的体育运动项目,或民间约定俗成的体育活动项目。
(二) 活动主题
活动中要适当安排临港地区经济、社会、文化、旅游发展方面的宣传内容。
(三) 活动级别
1、 国际级活动,即国家级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国际性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含比赛);或受国际组织、国外单项协会、社会团体邀请,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定参与的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含比赛)。
2、 国家级活动,即国家各部委、问题主管(职能)部门、国家级社会团体、、协会等为主体组织的,以省市组队单位的(或经省、市体育部门选拔、推荐以街镇(社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组队单位的),或面向全社会公开报名的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含比赛)。
3、 市级活动,即由市(或外省、市)级委办局、市级文体主管(职能)部门、市级社会团体、协会等为主体组织的,以区县为组队单位的(或经区县文体部门选拔、推荐以街镇(社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组队单位的),或面向全市公开报名的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含比赛)。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参与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四) 活动规模
1、 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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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要求 活动级别 |
参与人数 (包括参与人员数及惠及群众数) |
市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数 (含网络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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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级活动 |
1000人及以上 |
15家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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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活动 |
800人及以上 |
10家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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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活动 |
500人及以上 |
8家及以上 |
2、 体育活动
体育活动分群众性体育活动和竞技性体育活动两类:
(1)、群众性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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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要求 活动级别 |
参与人数 (包括参与人员数及惠及群众数) |
市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数 (含网络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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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级活动 |
1000人及以上 |
15家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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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活动 |
800人及以上 |
10家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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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活动 |
500人及以上 |
8家及以上 |
(2)、竞技性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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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要求 活动级别 |
参与队伍数量 |
市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数 (含网络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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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级活动 |
10支及以上国家或地区代表队 |
15家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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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活动 |
8支及以上省、市、自治区代表队 |
10家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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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活动 |
6支及以上区县代表队 |
8家及以上 |
(五) 活动地点
临港地区南汇新城镇
(六) 活动原则
举办活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二条 奖励办法
视大型文化、体育活动规模、规格、活动资金投入总额度、活动持续时间实行奖励,场租及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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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规格 |
效益评价 |
奖励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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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级文化体育活动 |
优 |
资金投入总额的50%,不超过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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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文化体育活动 |
优 |
资金投入总额的50%,不超过7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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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文化体育活动 |
优 |
资金投入总额的50%,不超过50万元 |
能在临港地区形成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固定品牌、能帮助本区域积极培育并成功组建专业文化团队或体育团队、能与南汇新城镇签订长期在临港地区举行赛事及活动合约的,在效益评价为优的前提下,将给予赛事活动资金投入总额的60%奖励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注册并在临港地区实际经营的文化(体育)创意类企业,能利用自身文化、体育资源,能促进临港地区文化、体育事业得到长远产业化发展的,能定期在临港地区举行文化、体育类赛事活动的,在效益评价为优的前提下,将给予赛事活动资金投入总额的80%奖励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相关程序
(一) 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应当在9月底,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大型活动报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送报内容包括:
1、 活动组织策划方案(含活动方案、须经行政职能部门许可的各类具体事项、安保及应急预案、经费预算方案包括经费来源及经费详细预算);
2、 有效资质证明(工商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公司简介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
3、 举办专项活动所需的主管部门批文。
(二) 经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大型活动安排计划(草案),经报批同意后,由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
(三) 在大型活动结束后,由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大型活动进行绩效评估,对奖励金额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报批审核通过,再予以落实。具体要求如下:
1、 申请奖励所需材料
(1) 奖励申请书,包括赛事活动的绩效目标,参加活动人数(国家、地区、省、市自治区或区县数)、媒体数,赛事活动具体时间和时长等各项事宜;
(2) 项目经费预算报告,包括承办活动的总经费,经费测算依据,资金来源及投入比例,活动奖金总额等各项事宜;
(3) 媒体宣传效果,包括邀请媒体清单等。
2、 申请奖励的程序
根据申请单位递交的资料,管委会、南汇新城镇进行综合评估、审核赛事活动的总经费预算后,与申请单位签订财政奖励协议,明确相关事宜。赛事活动的奖励专项经费分二期支付;
第一期:在申请单位完成赛事申办手续后,管委会、南汇新城镇及时向承办单位支付第一期奖励经费,约占预估总奖励金额的30%。
第二期:在赛事活动全部结束后,申请单位需向管委会、南汇新城镇提供该赛事活动的财务收支报告、活动小结、活动宣传报道集锦(秩序册、成绩册)等相关材料,由管委会、南汇新城镇对赛事活动举办情况进行全程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支付剩余的奖励经费。另对于总奖励经费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赛事、活动或特定的赛事、活动,需经管委会、南汇新城镇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赛事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由管委会、南汇新城镇根据审计报告核定后拨付相应奖励经费。
3、 违约责任
(1) 申请单位未按照管委会、南汇新城镇的要求举办赛事活动,或擅自将赛事活动部分或者全部转由他人承办,管委会、南汇新城镇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赛事活动,并不再支付奖励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办单位承担。
(2) 因申请单位原因,致使赛事活动不能如期举行,或给管委会、南汇新城镇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管委会、南汇新城镇可单方面终止赛事活动,并追回已支付的奖励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办单位承担。
(3) 因其他不可避免的客观原因或者管委会、南汇新城镇原因致使赛事活动不能继续的,管委会、南汇新城镇将视赛事活动筹备及开展情况支付相应的奖励。
(4) 赛事活动的申请单位应确保项目财务收支报告的真实性。若发现财务报告有虚假行为,则相应扣减奖励金额,并取消其今后申请奖励资格。
第四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